認識《性別歧視條例》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任何人在訂明活動範疇內基於某人的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或餵哺母乳而作出歧視行為,即屬違法。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480章),任何人在訂明活動範疇內基於某人的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或餵哺母乳而作出歧視行為,即屬違法。訂明活動範疇包括:
- 僱傭
- 教育
- 貨品、服務及/或設施的提供
- 處所的處置及/或管理
- 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以及被選入或委入該等團體
- 會社的參與
- 政府的活動
《性別歧視條例》除了禁止歧視,亦保障任何人在訂明活動範疇內,包括僱傭、教育、貨品、服務及/或設施的提供、處所的處置及/或管理及會所成員資格,免受性騷擾及使人受害。
有關餵哺母乳歧視和騷擾
《性別歧視條例》亦明文禁止基於餵哺母乳的直接歧視、間接歧視、騷擾和使人受害等多種形式的行為。
在貨品、服務及/或設施的提供方面,《性別歧視條例》保障服務提供者免受顧客性騷擾和基於餵哺母乳的騷擾(反之亦然)。即使騷擾在香港境外的飛機及船舶上發生,但如該飛機或船舶在香港註冊,條例賦予的保障同樣適用。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共同工作場所內的場所使用者,對同屬場所使用者的人作出性騷擾和基於餵哺母乳的騷擾,即使兩者沒有僱傭關係或類似僱傭關係,亦屬違法。「場所使用者」指在同一工作場所工作的人,包括僱主、僱員、合約工作者、主事人、佣金經紀人、合夥人、實習人員及義工。
《性別歧視條例》保障會所的會員或準會員免受該會所的管理人員性騷擾和基於餵哺母乳的騷擾。
如欲了解更多有關對《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 基於餵哺母乳歧視的修訂,以及其他反歧視法例的修訂(2020-2021) 資訊,可按此前往平等機會委員會的網站。
《性別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
另外,平等機會委員會制定《性別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旨在消除僱傭範疇中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而產生的歧視,以及性騷擾及「使人受害」的行為,並促進男性與女性之間的平等就業機會。
平機會亦製作了一套《良好管理常規系列》,重點針對一些與平等機會有關的管理環節,為僱主、企業管理人員及人力資源從業員提供一系列防止工作間歧視的要點和實用建議。
如欲獲得更多詳情,請瀏覽平等機會委員會網頁。
資料來源:平等機會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