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訴訟

當婚姻面臨危機
當婚姻面臨危機或進行婚姻訴訟之前,視乎雙方的情況,或可考慮婚姻輔導,將問題提出來討論以及嘗試排解衝突。
由社會福利署(社署)及受資助非政府機構營辦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綜合服務中心為有需要的個人或家庭提供輔導服務。如欲了解相關資訊,請按此處。
當你選擇離婚或進行其他婚姻訴訟
婚姻訴訟指就下列事宜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
—
(a)離婚;
(b)婚姻無效;
(c)裁判分居;
(d)推定死亡及解除婚姻。
婚姻訴訟通常會在區域法院的家事法庭內由區域法院法官主審,而法院必須收到相關呈請或申請後,才會開始研訊程序。
1. 離婚
離婚法律程序可按下述任何一種方式提起:
(a) 離婚呈請;或
(b) 離婚申請。
離婚呈請
離婚呈請可由婚姻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法庭不會認定一段婚姻經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除非離婚呈請人能夠向法庭證實有下列一項或多於一項理由:
-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難以忍受和他 / 她一同生活;
- 配偶的行為(通常為一連串難以容忍的行為)使呈請人不能合理地期望和他 / 她一同生活,但是單一而極之嚴重的失當行為亦會被法庭接納;
- 在緊接離婚呈請提出之前,呈請人和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一年,而他 / 她同意離婚;
- 在緊接離婚呈請提出之前,呈請人和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兩年(在這情況下,毋須配偶同意離婚);或
- 在緊接離婚呈請提出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一年。
離婚申請
離婚申請須由婚姻雙方共同向法院提出。婚姻雙方必須向法庭證明以下兩項或其中一項事實:
- 在緊接離婚申請提出之前,申請人和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一年;及
- 在提出申請之前不少於一年,由雙方簽署擬向法庭申請解除婚姻的同意書已提交法庭,而其後該同意書並無被撤回。
在離婚的過程中,普遍亦會處理子女的管養權及探視權的建議和附屬援助,如贍養費、財產轉讓、或分配婚姻資產等的問題。
如欲了解更多與離婚相關的程序及資訊,可瀏覽司法機構網頁。
2.婚姻無效

婚姻的任何一方可根據下列理由,向區域法院提出呈請,請求宣布其婚姻作廢及無效。
a. 婚姻僅能基於下列任何理由而無效:
- 根據《婚姻條例》(第181章)第27條該婚姻並非有效婚姻,即 –
(i) 婚姻雙方的血親或姻親關係是在親等限制以內的;
(ii)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婚姻締結時年齡不足16歲;或
(iii) 婚姻雙方的結合沒有顧及達成婚姻關係的某些規定; - 根據香港法律,該宗婚姻在其他方面亦屬無效;
任何一方在結婚時已經合法結婚;或
婚姻雙方並非一男一女。
- 婚姻任何一方
—
(i) 性無能力圓房以致未有完婚;
(ii) 不論是出於威迫、錯誤、心智不健全或其他原因,以致婚姻並非有效地同意結婚;或
(iii) 在結婚時雖然有能力作出有效同意,但當時正連續或間歇地患有《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所指的精神紊亂,而其所患的精神紊亂類別程度是使其不適宜結婚者; - 答辯人—
(i) 故意拒絕圓房以致未有完婚;
(ii) 在結婚時患有可傳染的性病;或
(iii) 在結婚時已懷孕,而使其懷孕者並非呈請人。
以婚姻屬可使無效為理由只在有關暫准判令一經轉為絕對判令之後,才具有作廢婚姻的效用。而在判令轉為絕對判令之前,該宗婚姻須被視為一直存在。
3. 裁判分居

婚姻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正如離婚呈請的一項或多於一項的理由向區域法院提出裁判分居呈請。
推定死亡及解除婚姻
若已婚者指稱有合理理由假定婚姻的另一方經已去世,可向區域法院提出呈請,請求法院推定該另一方已去世和解除婚姻。
如婚姻的另一方已連續離開呈請人7年或以上,而呈請人並無理由相信該另一方在該段期間內仍然在生,此即能作為該另一方經已去世的證據。
婚姻訴訟程序簡介
就提交相關呈請或申請須填寫的表格,可瀏覽司法機構網頁。
尋求協助
在婚姻訴訟的過程中,你可尋求法律諮詢和支援。
免費法律諮詢計劃
此項計劃由「當值律師服務」管理,為實際面對法律問題(包括與婚姻法例相關的問題)的市民免費提供初步法律意見及指導。此項計劃的目的是使實際面對法律難題的市民取得初步及正確的法律意見,以便處理他們之難題,惟本計劃不會跟進或委派律師代表處理所接見的個案。
有關「免費法律諮詢計劃」的更詳盡資料,可瀏覽「當值律師服務」的網站
如何預約
欲藉此項計劃尋求法律諮詢的市民,須親身前往任何一間由當值律師服務指定的轉介機構 (當中包括社會福利署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民政事務總署民政諮詢中心等) 預約會見義務律師。 市民可選擇諮詢中心的地點,會見義務律師。
預約時,有關人員會詳細記錄有關個案及背景資料,並將個案文件送交當值律師服務審閱。市民如在預約時拒絕透露個案詳情,將不獲安排律師接見。一般情況下,市民將於預約會面後六至八個星期獲義務律師接見。
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服務
法律援助署的「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為合資格的申請人在婚姻訴訟中提供代表律師的服務。要符合獲取法律援助的資格,申請人必須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
經濟審查指的是申請人的財務資源不得超過法定限額,目前的限額為港幣440,800元。而案情審查指的是申請人須具備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
有關「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的更詳盡資料,可瀏覽法律援助署的網站。
資料來源:律政司、法律援助署、社會福利署、當值律師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