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

婚姻诉讼

2024-10-10

Legs of two people on a road with a split road sign on the road

当婚姻面临危机

当婚姻面临危机或进行婚姻诉讼之前,视乎双方的情况,或可考虑婚姻辅导,将问题提出来讨论以及尝试排解冲突。

由社会福利署(社署)及受资助非政府机构营办的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为有需要的个人或家庭提供辅导服务。如欲了解相关资讯,请按此处。

当你选择离婚或进行其他婚姻诉讼

婚姻诉讼指就下列事宜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 —

(a)离婚;

(b)婚姻无效;

(c)裁判分居;

(d)推定死亡及解除婚姻。

婚姻诉讼通常会在区域法院的家事法庭内由区域法院法官主审,而法院必须收到相关呈请或申请后,才会开始研讯程序。


1. 离婚

离婚法律程序可按下述任何一种方式提起:

(a) 离婚呈请;或

(b) 离婚申请。


离婚呈请

离婚呈请可由婚姻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法庭不会认定一段婚姻经已破裂至无可挽救之地步,除非离婚呈请人能够向法庭证实有下列一项或多于一项理由:

  • 配偶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难以忍受和他 / 她一同生活;

  • 配偶的行为(通常为一连串难以容忍的行为)使呈请人不能合理地期望和他 / 她一同生活,但是单一而极之严重的失当行为亦会被法庭接纳;

  • 在紧接离婚呈请提出之前,呈请人和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一年,而他 / 她同意离婚;

  • 在紧接离婚呈请提出之前,呈请人和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两年(在这情况下,毋须配偶同意离婚);或

  • 在紧接离婚呈请提出之前,呈请人已遭配偶遗弃最少连续一年。


离婚申请

离婚申请须由婚姻双方共同向法院提出。婚姻双方必须向法庭证明以下两项或其中一项事实:

  • 在紧接离婚申请提出之前,申请人和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一年;及

  • 在提出申请之前不少于一年,由双方签署拟向法庭申请解除婚姻的同意书已提交法庭,而其后该同意书并无被撤回。

在离婚的过程中,普遍亦会处理子女的管养权及探视权的建议和附属援助,如赡养费、财产转让、或分配婚姻资产等的问题。

 

如欲了解更多与离婚相关的程序及资讯,可浏览司法机构网页。

2. 婚姻无效
Couple negotiating with a paper and two rings on the table of a office

婚姻的任何一方可根据下列理由,向区域法院提出呈请,请求宣布其婚姻作废及无效。



a. 婚姻仅能基于下列任何理由而无效:

  • 根据《婚姻条例》(第181章)第27条该婚姻并非有效婚姻,即 –
    (i) 婚姻双方的血亲或姻亲关系是在亲等限制以内的;
    (ii)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婚姻缔结时年龄不足16岁;或
    (iii) 婚姻双方的结合没有顾及达成婚姻关系的某些规定;
  • 根据香港法律,该宗婚姻在其他方面亦属无效;
  • 任何一方在结婚时已经合法结婚;或

  • 婚姻双方并非一男一女。


b. 婚姻仅能基于下列任何理由而可使无效:

  • 婚姻任何一方 —
    (i) 性无能力圆房以致未有完婚;
    (ii) 不论是出于威迫、错误、心智不健全或其他原因,以致婚姻并非有效地同意结婚;或
    (iii) 在结婚时虽然有能力作出有效同意,但当时正连续或间歇地患有《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所指的精神紊乱,而其所患的精神紊乱类别程度是使其不适宜结婚者;
  • 答辩人—
    (i)  故意拒绝圆房以致未有完婚;
    (ii) 在结婚时患有可传染的性病;或
    (iii) 在结婚时已怀孕,而使其怀孕者并非呈请人。 

以婚姻属可使无效为理由只在有关暂准判令一经转为绝对判令之后,才具有作废婚姻的效用。而在判令转为绝对判令之前,该宗婚姻须被视为一直存在。

3. 裁判分居
Judge’s gavel in between a separated house model

婚姻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正如离婚呈请的一项或多于一项的理由向区域法院提出裁判分居呈请。

推定死亡及解除婚姻

若已婚者指称有合理理由假定婚姻的另一方经已去世,可向区域法院提出呈请,请求法院推定该另一方已去世和解除婚姻。

如婚姻的另一方已连续离开呈请人7年或以上,而呈请人并无理由相信该另一方在该段期间内仍然在生,此即能作为该另一方经已去世的证据。

婚姻诉讼程序简介

Diagram of the process of Matrimonial Causes

    就提交相关呈请或申请须填写的表格,可浏览司法机构网页。



    寻求协助

    在婚姻诉讼的过程中,你可寻求法律谘询和支援。


    免费法律谘询计划 

    此项计划由「当值律师服务」管理,为实际面对法律问题(包括与婚姻法例相关的问题)的市民免费提供初步法律意见及指导。此项计划的目的是使实际面对法律难题的市民取得初步及正确的法律意见,以便处理他们之难题,惟本计划不会跟进或委派律师代表处理所接见的个案。

    有关「免费法律谘询计划」的更详尽资料,可浏览「当值律师服务」的网站。


    如何预约

    欲藉此项计划寻求法律谘询的市民,须亲身前往任何一间由当值律师服务指定的转介机构 (当中包括社会福利署综合家庭服务中心、民政事务总署民政谘询中心等) 预约会见义务律师。 市民可选择谘询中心的地点,会见义务律师。 

    预约时,有关人员会详细记录有关个案及背景资料,并将个案文件送交当值律师服务审阅。市民如在预约时拒绝透露个案详情,将不获安排律师接见。一般情况下,市民将于预约会面后六至八个星期获义务律师接见。


    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服务

    Female lawyer providing legal advices to a woman in an office

    法律援助署的「普通法律援助计划」为合资格的申请人在婚姻诉讼中提供代表律师的服务。要符合获取法律援助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通过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


    经济审查指的是申请人的财务资源不得超过法定限额,目前的限额为港币440,800元。而案情审查指的是申请人须具备合理理据提出诉讼或抗辩。


    有关「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的更详尽资料,可浏览法律援助署的网站。

     

    资料来源:律政司、法律援助署、社会福利署、当值律师服务


    2025年5月26日